
(图/取自光华网)
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胞兄金正男遇刺案今日进入第4天审讯,国家化验局化学武器分析中心主任拉惹苏巴玛廉医生证实,二名被告在案发当时所穿的衣服皆发现含有VX神经毒剂成分。
拉惹苏巴玛廉是这宗案件的第8名证人,他在庭上供证时表示,他在检验由调查官所提供的二名被告案发当日所穿的衣服时,发现第一名被告茜蒂艾莎所穿的无袖上衣沾有乙基甲基膦酸(ethyl methylphosphonic acid),属于VX神经毒剂的降解产物(degradation products)。
“我们在茜蒂艾莎的无袖上衣上,侦测到VX神经毒剂中的乙基甲基膦酸。至于第二名被告段氏香,我们则在她所穿的‘LOL上衣’发现VX神经毒剂及其他属于VX神经毒剂的成分。”
他也提及,由调查官所提供的茜蒂艾莎丝巾上,并未发现任何的VX神经毒剂,惟他也表示,倘若在15分钟内仔细清洗,VX神经毒剂可被洗尽。
“即使人的手触碰到VX神经毒剂,也不会立即引发效用,且在15分钟内去清洗,VX神经毒剂是可以被洗尽的。”
不过,当他在提出这项论述后,茜蒂艾莎的代表律师魏顺成认为,证人应针对二名被告的衣服进行公开检验,惟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却担忧若公开检验,VX神经毒剂在空气中碰触人体,会否对人体造成伤害,而持反对魏顺成的意见。
拉惹苏巴玛廉则表示,倘若法庭要进行公开衣服检验是可行性的;而法官拿督阿兹米阿里芬则建议,若要进行公开检验,可到拉惹苏巴玛廉的实验室。
无论如何,上午的审讯尚未就此事做出决定。
机场无仪器检测VX 可藏于矿泉水通关
国家化验局化学武器分析中心主任拉惹苏巴玛廉医生披露,VX神经毒剂可经由矿泉水“传送”,而目前我国的机场并没有检测VX神经毒剂的特别仪器,因此,即使有人从朝鲜携带VX神经毒剂入境我国,也无法被侦测。他今日在为金正男遇刺案供证时指出,倘若要检测VX神经毒剂,需要有一个特别检测仪器,惟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KLIA2)并没有这样的机器。
“据我所知,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机场才有相关的检测仪器。”
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进一步询问:“这是否意味着如果有人从朝鲜将VX神经毒剂带入我国,我国的机场是无法检测到的?”,拉惹苏巴玛廉以“是的”做出回复。
无色无嗅无味 一滴就能致命
另一方面,拉惹苏巴玛廉更透露,VX神经毒剂可经由矿泉水“传送”(tranfer),且不会被任何人发现。
他说,VX神经毒剂是一种无色、无嗅、无味且无粘性的化学武器,仅带点油性,在室温下会呈液状型态,并延迟发挥效用,一滴VX神经毒剂需耗时6天才会完全蒸发(Vaporize)。
“这是一个很强力的化学武器,即便一滴(约10毫克)的VX神经毒剂足以对神经系统造成致命性的破坏。”
“根据《联合国1997年化学武器协定》和《2005年马来西亚化学武器公约》,化学武器被定义为毒性化学物质,透过其化学作用影响生命,包括死亡、暂时性失去能力、对人类和动物造成永久伤害,这当中包括化学武器的前体细胞(precursors)。拉惹苏巴玛廉指出,若有人接触VX神经毒剂,患者会出现唾液分泌、肌肉痉挛和肌肉抽搐的症状,包括瞳孔缩小。
“相较于手掌心,VX神经毒剂更容易透过脸颊渗透进人体的神经系统。
“手掌心有更厚的脂肪及些许神经,如果VX神经毒剂要像脸颊那么快速进入人体神经系统,在手掌心或许要反复进行26次相同的动作。这是通过人体实验(human-being test)所得到的论述。”
15分钟内清洗能获救
因此,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就询问,倘若人体皮肤碰触到一滴VX神经毒剂,要采取何种措施,以避免神经系统受到致命性破坏时,拉惹苏巴玛廉则回答说:“碰触到VX神经毒剂的患者必须在寻求医疗援助前,先用自来水清洗干净该部位,才能完全获救。”
他也补充,患者必须在接触到VX神经毒剂的15分钟内清洗,才不会对人体造成副作用。
最有效杀人方式 将VX涂抹眼睛
国家化验局化学武器分析中心主任拉惹苏巴玛廉透露,直接将VX神经毒剂涂抹在某人的眼睛上,将是一个最有效的杀人方式。
他是于下午受到主控官万沙哈鲁丁询问,有关使用VX神经毒剂的最有效方式时,如此表示。
他说,若直接将该毒剂涂抹在眼部或颈部皮肤上,毒剂将能更快渗透进入皮肤里。
“若使用者瞄准某人的眼部并涂抹上毒剂,将能更快致死对方。”
他指出,尽管能以泼洒或喷洒的方式释放毒剂,但其效果差异甚远。
他透露,若使用泼洒的方式,使用者就必须确保毒剂的剂量是足以致命。
“若使用喷洒,使用者必须以水份稀释毒剂,如此一来,便需要更多份量的毒剂来达到致命的效果。”
他直言,无色无味的VX神经毒剂是最剧毒的人造神经剂,并可在不影响周遭环境的情况下,致死某人。
他也指出,自己在化验被告的证物时,发现相关证物出现了VX神经毒剂的残留物。
承审法官阿兹米将与控辩双方和2名被告,于下周一(9日)前往八打灵再也的大马化学局,公开检验含有VX神经毒剂的证物。
尽管被告段氏香的律师团无意前往大马化学局,但法官阿兹米基于两名被告需一同出席,因此喻令该律师团必须委派律师现身大马化学局,以代表段氏香。
法官阿兹米同时指示,拉惹苏巴玛廉和大马化学局必须做好准备,以确保当天的检验和审讯过程能顺利进行。
辩方抗议控方未提供文件
另一方面,基于辩方并未接到控方在采集两名证人的衬衫与指甲时所记录的相关文件,因而在法庭上向法官抗议与表达不满。
段氏香的辩护律师纳兰星透露,自己在曾要求控方提供相关文件,但都遭拒绝。
茜蒂艾莎的辩护律师魏顺成甚至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指控方必须在开庭前,将所有文件交予辩方律师。
尽管主控官万沙哈鲁丁一度表明自己依旧不愿交出相关文件,但最后在法官阿兹米的介入下,答应在今天前交出文件。
(文/取自光华网)

